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,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,應成立
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,校長為召集人,其餘委員,由校長就處室(科)主任代表、普通
班教師代表、特殊教育教師代表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、教師會代表及家
長會代表等遴聘之,於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,若有需要,得召開臨時會議,其任務如下:

一、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
二、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,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。

三、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。

四、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、個別化教育計畫、個別輔導計畫、特殊教育方案、修業年
限調整及升學、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。

五、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、獎補助學金、交通費補助、學習輔具、專業服務及相
關支持服務等事宜。

六、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、評量調整,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

七、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。

八、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。

九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。

十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。

十一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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